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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学习教育】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内部监督工作条例(二)

来源:民革中央  时间:2024-08-01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内部监督工作条例

  (2022年12月10日民革十四届

  一中全会通过)

  第二章 监督机构

  第七条 内部监督委员会是内部监督工作的专责机构。

  中央和省级组织设立内部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本级组织内部监督工作,并指导下一级内部监督机构工作。

  有条件的省辖市级组织可设立内部监督机构。

  第八条 中央内部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中央主席会议提出,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任期与中央委员会一致。

  中央内部监督委员会规模一般在19人以内,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左右。

  中央内部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届中如需调整,由中央主席会议提出,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下一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

  中央内部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组织部合署办公,承担中央内部监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省级内部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出,省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任期与省级委员会一致。

  省级内部监督委员会规模一般在11人以内,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左右。

  省级内部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届中如需调整,由省级主任委员会议提出,省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在省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省级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下一次省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

  省辖市级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参照省级内部监督委员会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