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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学习教育】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内部监督工作条例(三)

来源:民革中央  时间:2024-08-01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内部监督工作条例

  (2022年12月10日民革十四届

  一中全会通过)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的监督职责

  (一)领导同级组织的内部监督工作。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同级内部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领导机构成员,决定加强内部监督的重大事项。

  (二)各级常务委员会、各级领导班子定期研究部署内部监督工作,加强对同级组织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听取同级内部监督委员会工作汇报。

  (三)各级领导班子担负内部监督主体责任,组织实施相关监督制度,对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领导机构成员等进行监督,主动接受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内部监督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四)各级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本党章程规定,对违反章程的行为应坚决抵制,并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十一条 基层组织的职责

  (一)规范基层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对本党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

  (三)对党员违反本党章程的行为及时批评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内部监督委员会在同级组织领导下贯彻落实关于内部监督的决策部署。

  (二)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领导机构成员、机关中的党员等进行监督,指导下一级内部监督委员会工作。

  (三)制定执行内部监督工作规章制度,提出有关建议,处置有关问题线索。

  (四)组织开展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负责本内部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五)根据需要配合办理国家监察相关工作;对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处置的本党公职人员,依据本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向同级组织提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建议意见;做好内部监督与党内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有关规定的衔接,对内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进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人员,及时向同级组织报告。

  (六)根据同级组织决定开展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党员在内部监督方面的职责

  (一)在本党有关会议上有根据地向组织和党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二)参加领导班子述职和民主评议,作出客观评价。

  (三)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实事求是地反映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