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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学习教育】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节选)
来源:民革中央网站 时间:2024-07-12
编者按
按照民革中央、省委会安排部署,为推动全市民革组织和广大党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巩固拓展“凝心铸魂强根基、团结奋进新征程”主题教育成果,坚守多党合作初心使命,2024年6月至8月将在民革全市开展纪律学习教育。市委会微信公众平台特开设纪律学习教育专栏,刊登有关纪律条文、重要讲话、权威解读等,敬请关注。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2月9日通过)
第八章 党的纪律
第四十六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团结统一、完成任务的保证。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七条 党的纪律处分有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四十八条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留党察看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处分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加入本党。
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四十九条 纪律处分坚持以宪法、法律和本党章程为依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依章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惩防并举、宽严相济,注意抓早抓小,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第五十条 党员危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本党章程及纪律规定,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多党合作事业和统一战线工作,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对于其他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一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对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层报中央备案。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同级常务委员会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第五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一般情况下应当经过基层组织集体讨论通过,报所属地方组织批准,层报中央备案。也可由地方组织集体讨论直接给予处分,层报中央备案。开除党籍的处分,须经中央或省级组织批准,省级组织批准的报中央备案。
第五十三条 提出处分意见:
(一)收到反映党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不涉嫌违法、但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可由中央或者地方组织负责;
(二)党员被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留置、逮捕的,应当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暂停其履行职务;
(三)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研究提出处分、处理意见。
第五十四条 对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分级受理、分类办理的要求,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纪律处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严格履行相应批准、备案手续。纪律处分决定应由所属地方组织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第五十五条 党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组织提出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申诉,认定处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