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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学习教育】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节选)

来源:民革中央网站  时间:2024-07-12

  编者按

  按照民革中央、省委会安排部署,为推动全市民革组织和广大党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巩固拓展“凝心铸魂强根基、团结奋进新征程”主题教育成果,坚守多党合作初心使命,2024年6月至8月将在民革全市开展纪律学习教育。市委会微信公众平台特开设纪律学习教育专栏,刊登有关纪律条文、重要讲话、权威解读等,敬请关注。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2月9日通过)

  第七章 内部监督

  第三十八条 内部监督是本党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举措,是对各级组织和党员遵守本党章程、履行职责情况的自我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各级机关的党员。

  第三十九条 内部监督的内容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与中国共产党真诚合作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贯彻多党合作方针政策,遵守本党章程及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参政党职责,执行组织决定的情况;贯彻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的情况。

  第四十条 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同级组织的内部监督工作,各级领导班子担负内部监督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内部监督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基层组织履行规范组织生活,了解反映党员意见建议,加强教育管理等监督职责。内部监督委员会是内部监督工作的专责机构,在同级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需要承办国家监察相关工作。本党党员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实事求是地反映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十一条 内部监督可采取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谈心谈话、问题线索处置、日常履职监督等形式。

  第四十二条 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规范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内部监督、提升履职能力的重要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每年开展一次。领导班子负有执行制度的主体责任,主席(主委)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 中央和省级组织设立内部监督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委员会一致。主任由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组成人员可从同级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也可吸收其他方面代表人士。省辖市级组织可以设立内部监督机构。

  第四十四条 中央内部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中央主席会议提出,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任期与中央委员会一致。

  中央内部监督委员会成员届中如需调整,由中央主席会议提出,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下一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

  第四十五条 省级内部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出,省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任期与省级委员会一致。

  省级内部监督委员会成员届中如需调整,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出,省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在省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省级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下一次省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

  省辖市级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参照省级内部监督委员会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