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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学习教育】《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二)
来源:民革中央 时间:2024-07-18
编者按
按照民革中央、省委会安排部署,为推动全市民革组织和广大党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巩固拓展“凝心铸魂强根基、团结奋进新征程”主题教育成果,坚守多党合作初心使命,2024年6月至8月将在民革全市开展纪律学习教育。市委会微信公众平台特开设纪律学习教育专栏,刊登有关纪律条文、重要讲话、权威解读等,敬请关注。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2021年3月9日民革十三届十四次中常会通过)
二、纪律处分的种类与运用
民革党员危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民革章程及纪律规定,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多党合作事业和统一战线工作,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一)纪律处分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党内职务;
4.留党察看;
5.开除党籍。
(二)纪律处分的运用
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半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对外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2.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民革内部选任或者委任的职务。对于在民革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对外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留党察看处分。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年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在受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处分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民革职务自然撤销,留党察看期间及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对外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加入民革。此后另有规定不得重新加入的,依照规定。
5.民革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民革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6.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和留党察看以外的纪律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确已改正错误,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但是,解除撤销党内职务的,不恢复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