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自身建设 > 【纪律学习教育】《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三) >
【纪律学习教育】《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三)
来源:民革中央 时间:2024-07-18
编者按
按照民革中央、省委会安排部署,为推动全市民革组织和广大党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巩固拓展“凝心铸魂强根基、团结奋进新征程”主题教育成果,坚守多党合作初心使命,2024年6月至8月将在民革全市开展纪律学习教育。市委会微信公众平台特开设纪律学习教育专栏,刊登有关纪律条文、重要讲话、权威解读等,敬请关注。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2021年3月9日民革十三届十四次中常会通过)
三、纪律处分的运用规则
(一)党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说明本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问题的;
2.配合组织核实,如实说明本人违纪事实的;
3.检举他人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5.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7.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3.胁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4.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5.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6.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办法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
(五)对于党员违犯纪律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部分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组织处理,经集体研究后免予纪律处分。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纪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纪律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六)党员有本办法规定的两个及以上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纪律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纪律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纪律处分;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下多个相同纪律处分的,可以在一个纪律处分期以上、多个纪律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纪律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年。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个及以上处分条款的,适用处分较重的条款。
(七)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党籍;应当给予其他处分、下落不明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当按照民革章程规定注销其党籍。
(八)违纪党员在民革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党籍;应当给予其他处分的,作出违犯纪律的书面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