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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学习教育】《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四)
来源:民革中央 时间:2024-07-19
编者按
按照民革中央、省委会安排部署,为推动全市民革组织和广大党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巩固拓展“凝心铸魂强根基、团结奋进新征程”主题教育成果,坚守多党合作初心使命,2024年6月至8月将在民革全市开展纪律学习教育。市委会微信公众平台特开设纪律学习教育专栏,刊登有关纪律条文、重要讲话、权威解读等,敬请关注。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2021年3月9日民革十三届十四次中常会通过)
四、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民革组织应当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暂停其履行职务。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职务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二)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本款规定处理。
(三)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的,应当对照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民革组织批准。
(四)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民革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五)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民革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六)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民革组织应当重新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