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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学习教育】《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六)

来源:民革中央  时间:2024-07-24

  编者按

  按照民革中央、省委会安排部署,为推动全市民革组织和广大党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巩固拓展“凝心铸魂强根基、团结奋进新征程”主题教育成果,坚守多党合作初心使命,2024年6月至8月将在民革全市开展纪律学习教育。市委会微信公众平台特开设纪律学习教育专栏,刊登有关纪律条文、重要讲话、权威解读等,敬请关注。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2021年3月9日民革十三届十四次中常会通过)

  六、纪律处分的权限

  (一)民革中央和地方组织对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二)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常务委员会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三)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层报民革中央备案。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同级常务委员会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四)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一般情况下应当经过基层组织集体讨论通过,报所属地方组织批准,层报民革中央备案。也可由地方组织集体讨论直接给予处分,层报民革中央备案。

  (五)开除党员党籍的处分,须经中央或者省级组织批准,省级组织批准的报民革中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