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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学习教育】《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七)

来源:民革中央  时间:2024-07-25

  编者按

  按照民革中央、省委会安排部署,为推动全市民革组织和广大党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巩固拓展“凝心铸魂强根基、团结奋进新征程”主题教育成果,坚守多党合作初心使命,2024年6月至8月将在民革全市开展纪律学习教育。市委会微信公众平台特开设纪律学习教育专栏,刊登有关纪律条文、重要讲话、权威解读等,敬请关注。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2021年3月9日民革十三届十四次中常会通过)

  七、纪律处分的程序

  (一)提出处分意见

  1.民革组织收到反映民革党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按照管理权限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沟通。涉嫌违法的,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中共党委统战部移交问题线索;不涉嫌违法、但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可由民革中央或者所属的地方组织负责,成立内部监督机构的,可由内部监督机构负责,调查核实后研究提出处分意见。

  2.党员被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留置、逮捕的,民革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商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商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暂停其履行职务。

  3.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民革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沟通,研究提出处分、处理意见。

  (二)作出处分决定

  1.按照纪律处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严格履行相应批准、备案手续。

  2.对民革党员的纪律处分,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商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其中,对中共中央管理的民革公职人员、担任民革中央委员会委员、民革中央机关厅局级职务党员的纪律处分,应当商中央统战部后进行;对地方管理的民革公职人员、担任地方组织委员会委员、地方组织机关县处级及以上职务党员的纪律处分,应当商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后进行;对其他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向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备案。

  3.将纪律处分决定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受处分党员是公职人员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将处分决定材料转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并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三)复议、申诉

  党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民革组织提出复议,民革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党员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民革组织提出申诉,上一级民革组织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申诉决定。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申诉,认定处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