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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学习教育】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内部监督工作条例(四)

来源:民革中央  时间:2024-08-02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内部监督工作条例

  (2022年12月10日民革十四届

  一中全会通过)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各级领导班子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重要人事安排和干部选用,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和支持,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

  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选用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工作报告制度

  内部监督委员会向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增开。由主席(主委)召集,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以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落实“三自”“三不”要求、注重实际效果为工作原则,重点解决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主席(主委)应带头发扬民主,班子成员之间应坦诚交流思想,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内部监督委员会派员列席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级组织负责人以及内部监督委员会、组织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随机参加一定数量的下一级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十八条 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

  由主席(主委)主持,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范围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加评议范围一般是同级委员会或常委会成员,也可视情邀请其他党员参加。

  内部监督委员会派员列席同级组织领导班子述职和民主评议,对述职评议的范围、程序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上级组织负责人以及内部监督委员会、组织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参加一定数量的下一级组织述职和民主评议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