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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学习教育】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内部监督工作条例(五)

来源:民革中央  时间:2024-08-06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内部监督工作条例

  (2022年12月10日民革十四届

  一中全会通过)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谈心谈话制度

  各级组织应当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制度。

  主席(主委)应经常同班子成员、下级组织主委谈心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作风等状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指出、帮助改进,重要情况应及时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沟通。对主席(主委)存在的问题,班子成员应及时向其提出。

  上级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谈心谈话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问题线索处置制度

  内部监督委员会按照分级受理、分类办理的原则,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处置反映监督对象履行党内职责的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国家监察机关一起做好本级组织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对涉及公职人员违反监察法的,及时向国家监察机关报告。定期汇总分析问题线索,对反映本党内部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向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提出处置意见;对需要做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重点监督对象,应向同级组织领导班子提出处置建议,并由主席(主委)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沟通后,按规定处理;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本党章程和相关规定处理;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以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第二十一条  信访处理制度

  内部监督委员会按照《民革中央机关信访工作原则》办理涉及监督内容的来信来访,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监督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谈话和诫勉制度

  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不定期对下级组织领导班子负责人进行约谈,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诫勉。

  第二十三条  工作汇报制度

  下级组织每年应向上级组织汇报工作,并对上级组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书面)。汇报工作中要包括廉政建设等上述各项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