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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民事案件立案难问题的提案
来源: 时间:2015-04-13
作为一个理性的社会,“司法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纠纷当事人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寻求法院来解决纠纷。
但是近几年来,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出现了民事案件立案难现象,随之而来的涉诉信访也成为社会顽疾。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立案仅是形式和初步审查,只要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四个起诉条件的,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下裁定书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解决。
但是很多基层法院在对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时往往设定一些法律规定之外的限制性规定,随意将案件拒之门外。大致有这样几类情况:
1、对有些案件法院立案人员审查材料后,故意刁难当事人,甚至完全置之不理,不予立案。不说明任何理由,也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令当事人无法上诉。
2、对于“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所在地)”均有管辖权(注:法律明确规定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起诉地点)的案件,各管辖法院互相推诿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3、有时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认为起诉理由和证据不确实充分,补充后才给立案。将民事立案要件的形式和初步审查转变为实质审查的表现。而实际上,案件实质审查是法庭审理后才能解决的问题!
4、有时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单方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合理,要求起诉人更改诉求,否则不予立案。
5、有时立案审查人员认为该案件涉及到刑事,应处理完刑事案件再来处理民事案件。
此外,有些法院因系统内部不合理的年底“考核”、“结案率”等原因,在每年的12月初(甚至11月中旬之后)至年底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所有民事立案,严重影响了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民事诉讼是社会矛盾的重要解决机制,纠纷发生如无法诉诸法律,等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只会增加甘肃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信访数量,不利于我省社会的和谐稳定。
有些当事人认为既然公力救济的途径走不通,就采取私力救济的途径,甚至采取一些极端的措施以示抗议,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甚至会上升为严重的刑事案件。
只有当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道门槛——立案变的畅通,司法途径成为解决矛盾的常态,和谐稳定的社会才能真正建立。
二、解决民事案件立案难问题的建议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的实现,特提出如下建议:
1、我市各级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立案进行形式和初步审查。
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四个起诉条件的民事案件,我省各级法院应及时无条件立案,坚决杜绝人为限制、法外限制立案现象的发生。各级法院立案大厅应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自觉接受监督,
对于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必须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起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部门,监督地方法院民事立案情况,并公布投诉解决机制。
对于依法应当民事立案,而地方法院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或者拒绝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投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部门,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及时调查核实。
经核查属实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查处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并督促地方法院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依法审查予以立案,并对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和法院给予相应的处分。
各地方法院因立案问题被投诉的数量,应作为法院和个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经核实的年投诉量超过一定比例的法院和相关责任人,应给与严肃的纪律或行政处分。
3、采取立案监督机制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予理睬,不接收当事人的诉讼材料,也不下不予受理裁定书,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要求说明不受理理由通知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人民法院限期做出不予受理的理由说明或者做出不予受理裁定书。
如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书面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要求立案通知书》,通知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要求立案通知书》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立案决定,并将副本送达人民检察院。
另外,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法院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及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交给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4、积极学习其他省市立案管理经验
上海市高院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针对“立案难”问题进行深入查摆,深刻剖析,明确把解决“立案难”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提升了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
上海高院要求,凡是符合条件应该立案的,要坚决按照规定及时立案。坚决纠正为追求审判质效、结案率而不立案的错误做法。如有投诉,一经查实,将在考核中予以一票否决。
为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上海高院还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该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对窗口配置、立案审查、便民举措、管理监督、队伍建设等方面作了严格要求。尤其在管理监督方面,要求各级法院立案接待大厅通过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等形式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对当事人投诉应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同时,上海高院建立了投诉听证制度,严格督察不规范行为。对不立案投诉进行督察,对依法应立案而拖延或不立案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