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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内部监督工作条例(六)
来源:民革中央 时间:2024-08-07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内部监督工作条例
(2022年12月10日民革十四届
一中全会通过)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四条 内部监督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各级地方组织应当按照党内纪律处分办法对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党员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遵守本党章程及党内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组织领导班子要重视内部监督工作,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宣传教育等方面加强保障。要重视监督队伍建设,选好内部监督委员会成员并对其加强教育培训。要注重内部监督理论研究,实践探索,不断提高内部监督工作的水平。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制度规定,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民革机关的中共党员监督执纪问责,依中共党规党纪执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依国家监察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以真实身份如实反映问题的党员应予保护;对诬陷他人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党员对纪律处分决定有要求复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党员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组织提出复议,对复议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
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申诉,认定处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有关反映,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的,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中央内部监督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